不久前,北京中关村一家银行储蓄所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姓张的储户取完款,由于临时变故,没有离开柜台又将这一万元钱存入银行,但存款时居然发现了一张假钞,假钞立即被银行工作人员罚没。尽管银行的监视录像记录下了这个过程,但损失还是由张先生自己扛。
这一张假币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去年5月1日执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与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假币的处理办法,但对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假币流到储户手中的情况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对因此而给储户造成的损失也没有提及。这样就出现了储户给银行假币要没收,银行给了储户假币就可能不了了之的现象。金融法规在此出现了一个盲点。
(《羊城晚报》2001.2.7)